便民試算專區-資遣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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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律依據與定義:
二、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及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之定義。
三、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至離職日止。
範例1:適用新舊制年資皆有的朋友
小王自90年7月1日受僱於公司,雇主於100年5月31日解僱,小王於94年7月1日即選擇新制,其舊制年資有4年0個月,新制年資有5年11個月,平均工資為30,000元。